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跳棋棋手技术等级工作,建立科学的棋手技术水平评价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法》和《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跳协”)实行棋手技术等级制度。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共设 16 个等级和荣誉称号:国家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 协一级至十二级棋士,荣誉棋协大师。

第三条 技术等级称号的适用对象是从事和参与国际跳棋运动、正式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比赛和考核且成绩达到条件 的棋手,可以凭借成绩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条 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技术等级称号的管理

第五条 棋手技术等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中跳协对国家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等级称号进行审核和授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省级棋

牌管理部门可审核、授予候补棋协大师及以下技术等级。

第八条 地级市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的市级棋牌管理部门可审核、授予棋协三级棋士及以下技术等级。

第九条 县(区)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的县级棋牌管理部门可审核、授予棋协五级棋士及以下技术等级。

第十条 中跳协授予的特色学校、基地以及各省级棋牌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俱乐部、培训学校和青少年宫 可授予棋协十级至十二级棋士称号。

第十一条 中跳协认可的网络考试平台可授予棋协十级至十二级棋士称号。其他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网络比赛另行规 定。

第十二条 中跳协棋手技术等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中跳协可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棋手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 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依据比赛成绩申请技术等级的,棋手应当在取得成绩后 6 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棋手申请等级称号时应当提交《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等级称号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 在 1 个月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荣誉棋协大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省级棋牌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中跳协批准,可 授予荣誉棋协大师称号。

第四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特级大师至棋协十二级棋士的棋手可通过相应的比赛成绩获得,按照附表一、二、三中晋升等 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特级大师、国家大师等级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 7 轮,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以下简称“总用时”)不少于 120 分钟;申请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等级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 7 轮,总用时不少于 100 分钟;申请一级棋士至五级棋士等级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 7 轮,总用时不少于 60分钟;申请其余等级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 5 轮,总用时不少于 40 分钟,其中九级至十二级比赛总用时不少于 30 分钟。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省级 棋牌管理部门对于本辖区依据附表一、三标准举办的申请技术等级的比赛次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国家特级大师:

(一)获得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批准的国际特级大师。

(二)获得全国运动会个人赛(成年组)、全国智力运动会 国际跳棋个人赛(成年组)、全国国际跳棋个人锦标赛冠军。 第二十二条 棋协十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除采用比赛形式以外还可采用考核形式直接申请,具体标准如下:十 级棋士:20 分钟内解答 10 道一步打击题和 5 道两步打击题。

十一级棋士:10 分钟内解答 10 道一步打击题。

十二级棋士:了解国际跳棋基本规则,能够完整下完一盘棋。

第二十三条 荣誉棋协大师应该是热爱国际跳棋运动、对本地区和全国国际跳棋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有一定国 际跳棋技术水平的个人。

第五章 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棋手技术等级证书由中跳协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棋手技术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省级棋牌管理部门为技术等级证书的一级代发机构,在本辖 区内开展权限范围内的证书审核、授予工作,并委托、指导 二级和三级代发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级代发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跳协上报当年所发各级证书数量和棋手信息。并于每年 1 月第一个星期和 6 月第一个星期的两个规定时段内向中跳协上报证书订单。

第二十八条 申请技术等级证书的建议收费标准如下:国家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 430 元,候补棋协大师 230元,棋协一级棋士 180 元,二级棋士 160 元,三级棋士 80元,四级棋士 75 元,五级棋士 70 元,六级棋士 40 元,七级至九级棋士 30 元,十级至十二级棋士 20 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代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中跳协的建议标准收取证书费用。

第三十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如需补办,需重新补交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中跳协对全国范围内棋手技术等级工作的审核和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代发机构应对本辖区内的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棋手技术等级证书的,有权举报。情况属实的,中跳协可责成一级代发机构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 1 年的称号审核权。审核权暂停期间,由中跳协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核权。审核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可以 作出恢复审核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棋手,审核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其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 2 年内不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棋手技术等级审核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11 月 1 日中跳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2017 年 5 月 23 日中跳协发布的《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国跳协字[2017]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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